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18浏览次数:3817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院党委(总支、支部)委员既要参加所在党小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总支、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党小组会
第四条    党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1~2次,各小组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
第五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二)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三)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四)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讨论发展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七)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建议;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八)讨论党支部布置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党小组会议前党小组长应将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以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三章    党员大会
第七条    党总支(支部)每学期召开1~2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八条    党总支(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九条    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工作计划;
(二)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五)选举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七)讨论总支、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凡提交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院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 — 批评 —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十四条    院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院党委应派人参加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可邀请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七条    党委(总支、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党组织。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    党员必须按时,带证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五章    组织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介绍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假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    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整党和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七条    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八条    被学院聘用或来校学习进修的党员,可以参加党内组织的一般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院党委办公室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党总支(支部)每学期未应将组织生活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总支(支部)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