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院党委和党的总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党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学院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
第五条 有学生管理任务的教学单位一般应设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合并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支委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支部委员因故缺额,应及时增补,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按照程序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五)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六)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七)教学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做到相互协调相互支持。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委会,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
(二)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委会、支部大会的决议、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增强团结,充分发挥支委会一班人的作用。
(四)做好对党员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经常与其他支委保持密切联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条 支部组织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督促过好组织生活;制定组织生活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三)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四)接转党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
第十一条 支部宣传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支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上级组织的安排,制定学习计划和宣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协助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做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三育人”先进人物和事迹,并进行总结和宣传。
(三)会同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教育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特别要重视培养中青年教师和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严格审查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和入党动机,防止片面强调业务能力或学习成绩的倾向。
(三)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四)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
每学期要召开2~3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会,每学期上1次党课。
第十四条 党内汇报制度
党员每学期向党小组或支部汇报一次思想,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汇报,党小组长应及时将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的主要情况向支部、总支汇报。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成员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集中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加强团结。民主生活会必须按照要求做好记录,要把是否真正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检查生活会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中组部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进党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登记制度
每学期,党支部要将党员先进典型材料分别报党总支和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在院内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
要通过个别交谈或召开座谈会形式,深入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员个人要按规定比例亲自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支部应按月将党费上交总支,由总支按月上交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制度
党员调动工作时,要及时予以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群众工作制度
(一)要关心支持工会小组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基层组织的作用。
(二)要加强对所在单位团组织的领导,及时研究共青团的工作,帮助团支部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并为优秀团员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三)学生党支部要加强对系(部)团总支、学生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团总支、学生会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