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18浏览次数:4152

组织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组织员是党的组织工作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搞好党员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员标准,保证党员队伍纯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组织员,也可设兼职组织员或聘任制组织员。组织员工作主要侧重学生组织发展。
第三条  专职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兼职组织员或聘任制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门聘任,每次聘期一年。
 
第三章  组织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是: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勇于改革创新;党性强,思想作风正派;能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有五年以上党龄,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党员干部。根据工作实绩和其具备的干部条件,可任命相应职级。
 
第四章  组织员职责
第五条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和协助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党的发展工作;
2、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谈话;
        3、协助组织部门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情况;经常了解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4、专职组织员要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好发展党员计划,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六条  组织员要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荐表、党校学员结业证书、综合政审表、外调证明,党内外群众意见、思想汇报、志愿书等材料),严格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组织员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要充分了解,除详细阅读档案和入党材料外,要通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介绍人和党内外群众了解情况,多做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
第八条  组织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要认真、态度要严肃,主要内容有:
1、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其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是否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的、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原则等;
3、了解其为入党都做了哪些努力,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优缺点;
4、了解其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从而考察其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5、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等。
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以及是否可以发展入党的结论,认真负责地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  组织员与基层党支部的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将调查结果如实报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派人员协助组织员进一步调查,然后再进行审批。
 
第五章  组织员的自身建设和纪律
第十条  组织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建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组织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不搞不正之风。如遇复杂问题,要请示有关领导和组织部门,避免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第六章  对组织员的管理和领导
第十二条  组织员工作由党总支负责具体管理,安排在学生党支部或学生科工作,并接受党委组织部门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对那些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出成绩的组织员,党委将给予表彰,对违背党的原则,不遵守党的纪律,不能胜任工作的组织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