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关系的初步展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2浏览次数:1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经成立,便迎来了第一次建交高潮。至19515月,有19个国家先后同新中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夕,曾公开宣布自己倒向社会主义一边。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都对新中国的诞生采取鲜明的热情支持的态度。因此,中国政府决定,不经谈判即同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建交,并在此基础上同它们开展友好合作。

苏联是第-个承认新中国的国家。1949102日,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中国外长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决定建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并派遣大使。同日,苏联宣布断绝与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3日,周恩来复电表示热忱欢迎中苏两国正式建交。继苏联之后,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纷纷来电,热烈祝贺中国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并表示愿意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中国政府分别复电,表示愿意建交。从10月到翌年1月,新中国先后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10个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这一成果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有利于刚诞生的新中国步入国际社会,而且有利于新中国的巩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饱受战争创伤的国民经济。

新中国成立后,南斯拉夫也立即表示承认。但由于当时中国对南斯拉夫的情况缺乏了解,并受到欧洲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决议的影响,中南两国到19551月才正式建交。

新中国成立初期,表示愿与新中国建交的,还有中国周边的一些民族独立国家和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这些国家,中国政府根据它们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以不同方式加以处理。一般是按《共同纲领》规定的原则,先谈判后建交。这是鉴于当时有些国家虽表示承认新中国,但仍支持国民党集团,同其继续保持所谓的“外交”关系。因此,中国政府坚持在建交前,双方派出代表进行谈判。只有在对方明确表示承认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同国民党集团断绝“外交”关系,承诺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将其境内属于中国的财产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双方才能就建交日期和互换使节等问题进行磋商。

按照上述原则的精神,从1950年到1951年,新中国不仅同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巴基斯坦四个亚洲民族独立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而且同瑞典、丹麦、瑞士、芬兰四个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此外,列支敦士登与新中国建交也可以追溯到这一时期。通过与这些国家建交,新中国向周边国家传达了睦邻友好的信息,向世界昭示了“一个中国”的原则,迈出了打破美国对新中国实行遏制和孤立政策的重要一步。

英国、荷兰和挪威三个欧洲国家较早承认新中国,但在同中国进行建交谈判时,或拒绝接受中国提出的条件,或未能履行承诺,中国没有同这三国达成建交协议。亚洲的锡兰(今斯里兰卡)、阿富汗、尼泊尔和以色列四国也较早承认新中国,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国家当时未能与中国举行建交谈判。

为扩大新中国的对外影响,194911月至12月,亚洲、澳洲工会会议和亚洲妇女代表会议先后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与兄弟党的关系也是新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与各国共产党的联络,特别是为加强与亚洲国家共产党的联络并帮助他们,19511月,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正式成立。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