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13浏览次数:7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院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院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党校的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院党的工作大局和全院工作任务,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学院党委任命,由党办、学工部、教务处、人文社科系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党总支书记组成。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院党委办公室。
    第九条  院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不定期到党校讲课。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培训为主。由党校办公室根据党校培训的实际要求,统一制定每期理论培训班的课程学习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和教学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作为具体教学的指导。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党校办公室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知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事政治等。课程内容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集中授课和分散授课相结合,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学院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立以校内中层以上党政干部、“两课”教师为主的党校教师库。同时综合考察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   
    第十六条  教师应聘党校授课,应严格按授课计划、内容、要求进行,并严肃课堂纪律,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适当上浮给予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校学员招生制度。党校学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表现好、群众基础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教职工和优秀学生。党校学员招生工作程序是:学生自愿报名、经系分团委与系学生党支部协商推荐、由系党总支审批并填写学生培训登记表,报院党委党校备案;教职工和院学生干部自愿报名、院团委推荐、系党总支审核、学院党委党校审批并填写培训登记表。
    第十九条  党校学习考勤制度。党校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课,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党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凡缺课数达2次或迟到早退达3次,或缺课1次迟到早退2次的,不准参加党校结业考试,不能结业。

    第二十条  党校结业考试制度。党校学员学习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按照教学大纲内容命题并组织考试。监考老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模范遵守监考守则。评卷教师要按照严格、公正、细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评卷。结业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并不得结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党校学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党校在培训结业时,按学员总人数10%评选优秀学员。党校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讨论积极发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党校结业证书核发制度。培训结束后,系党总支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院党委党校统一编号,核发结业证书;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由党委党校直接核发。学生参加党校学习的课程列入选修课教学计划,并计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党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系党总支要把学员的考勤培训登记表(含考勤登记、考试成绩、办班总结、优秀学员交流材料、图片资料)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报送校党委党校,作为党建工作、党校评优重要考察依据。并将学生学员在党校学习的鉴定递送学工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党校班主任工作制度。党校开班时各系党总支必须配备一名教师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班主任可聘任学生正式党员作培训班辅导员,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校班委会管理制度。党校培训班必须建立班委会。班委会在班主任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学员活动,搞好班级管理,反映学员意见与要求,协助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和行政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院根据校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