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处以上干部请销假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18浏览次数:750

 

副处以上干部请销假规定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组织纪律性,加强对副处以上干部的管理,规范副处以上干部的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副处以上干部离开工作岗位1日(含1日)以上,无论病事假、出差、开会或外出学习考察,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处级干部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凭会议通知、有关文件或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党办备案。
三、处级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在1个月以上,须经院办公会或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党办和人事处备案。
四、请假外出人员,回院后当天,应向批假领导销假,并告之党办、人事处。
五、院级领导请假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中行政副职还应向院长报告。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相互报告,并告所属办公室负责人。出国或离校时间较长的应向上级机关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党办每年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