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18浏览次数:1847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范围、内容和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党委委员和院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
(二)根据民主生活会议题和有关要求,可以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造世界观的情况。
6.其它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每次民主生活会都应有一个主题,并围绕主要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及会前准备工作
(一)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在当年底或翌年的一月底前召开。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遇特殊情况延期的,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同意。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根据学院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
2.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就有关问题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委托纪委、监察审计处、党办及各党总支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应于会前将群众意见转告出席人员,并在会上通报。
(三)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并附上学院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以便上级党委掌握情况,同时提前五天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开会准备。正式开会时,要请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请上级分管的领导参加会议。
三、民主生活会的议程及其它
(一)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和主持,并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确因特殊原因缺席的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会后,主持人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会议人员按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发言,并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要向上级纪委、党委组织部门书面上报会议情况和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