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2浏览次数:77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在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般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和教学、科研等一线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育、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应特别重视和抓好在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入党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的方向,同时做好入党申请者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群众基础广泛,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较为出色,在听取有关方面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或支委会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是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正式党员。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联系人。对教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高级职称党员教师担任培养联系人。

对于入党积极分子较多而党员较少的党支部,上一级党组织要统筹安排培养联系人,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保培养质量。

第十条  要加强对培养联系人的指导,可建立培养联系人培训制度。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设立党校和分党校,培训党员、干部以及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内容包括:

(一)入党动机,看其是否真正具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二)政治觉悟,看其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三)思想品质,看其是否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对待利益问题,克已奉公,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作风正派;

(四)工作实绩,看其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所作出的贡献。

第十三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考察:

(一)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通过谈话或向群众了解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

(二)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给积极分子一些工作和任务,观察其表现;

(三)活动考察,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反映;

(四)关键考察,观察和了解积极分子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的态度和行为。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应注意将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培养联系人应每季度将培养教育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并写实性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和排队,把新涌现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调整出去,始终保证积极分子有一定的数量和较高的素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或支委会讨论,对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非观念明确,信仰共产主义,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党忠诚老实;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各项活动;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组织观念强;热心帮助他人排忧解难,群众基础好,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进校前在其它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将其列入下学期发展计划。制定党员发展计划,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每年12月上旬各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填写《年度发展党员对象登记表》。党支部要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下设各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对象登记表》进行认真初审,负责填写《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汇总表》,并于每年12月中旬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党委组织部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党校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参加党校培训或参加党校培训没有获得《结业证书》的,一般不予发展。

    学校建立校党校和分党校共同负责、有所侧重、分类分层的党校培训体系。党委组织部和校党校研究制定统一的入党培训大纲,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落实统一的培训教材,建设一支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开展统一的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并负责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与本人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要撰写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意见。综合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政审情况,主要是发展对象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对发展对象重点要写清楚其在关键时期的表现和政治历史情况等。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对有问题的要写清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是否作过结论、处理及发展对象本人的态度。

(二)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情况。写明发展对象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群众基础如何。重点写清楚本人政治立场以及是否树立了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综合审查意见及结论。主要写清楚发展对象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是否审查清楚;发展对象是否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准备何时发展等。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党外群众不少于8人)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材料、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意见和考察情况,交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发《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后,负责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应暂缓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审核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综合预审材料;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签发预审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一)共青团员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足一年的;

(三)未被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

(四)党员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经过党校入党前集中培训的或未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未进行入党政审或政审不清楚的;

(七)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中未明确指出发展对象存在主要缺点的;

(八)毕业生离校或教职工工作变动前两个月内的。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党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本人的入党要求,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个别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五)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入党对象的希望和要求。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连同入党其它材料于召开党支部大会后一周内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授予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生预备党员的接收(转正)审批权。审批意见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加盖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发展教工党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和被授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进行谈话。教工入党对象,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谈话。学生入党对象,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谈话内容:着重了解入党对象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党员权利义务的熟悉情况,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或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研究、逐个讨论和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对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对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审批接受学生预备党员还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或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报批的入党对象应当及时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审批后一周内把入党对象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应了解分析党内外意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以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经复议并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对其提出要求,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对授予学生党员发展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大学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一)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的;

(二)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三)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五)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六)入学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学生,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持。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安排参加预备党员教育培训。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养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根据其表现每半年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应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半年一次书面小结。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将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每半年将考察情况写实性地填写在《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写实表》中。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预备党员审批会上提出的不足的改进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学习、思想表现和工作方面表现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各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SPAN lang=EN-US> 

    第四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校党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如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期限,有关党组织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四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支部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并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五十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班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党支部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整理装入学生档案中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党委建立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例会,部署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发展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工作,研讨问题,交流经验。

    第五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发展党员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发展党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工作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联合布置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五十五条  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处理此类情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基层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党委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