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以上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18浏览次数:878

 

科级以上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促进廉政建设,保持各级干部廉洁从政,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科级以上干部在行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具体按以下办法登记、上交。
(一)一次性礼品价值在100元以内的须填写《礼品登记表》,礼品由单位核实后留归受礼人使用。
(二)一次性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上的须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
(三)礼金、有价证券等票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全部上交。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礼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和礼品一并上交。
第四条    对于收受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委、监察处责令其登记、上交,对拒不登记上交的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机关党总支负责受理机关各部门的礼品登记及收交工作;院办公室负责受理院级领导的礼品登记收交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部门科级以上干部的礼品登记及收交工作;全院的礼品登记、收交、保管、处理和上报工作,统一归由监察审计处负责承办。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接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时移交监察审计处,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要有专人负责礼品登记,建帐、统计工作。年终要将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应将上交物品及时处理,按年度将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及处理款移交学院财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